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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更多“筠商”法人企业返乡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实力明显提升,加快推动我县建设“四区”,全力打造“三个筠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3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川商返乡创新创业促进宜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号)精神,按照地方“财力平衡”原则,在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后,鼓励各地在本级财力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对返乡法人企业以合法合规的方式予以支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筠连县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独立核算的“筠商”返乡法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补助内容为“筠商”返乡法人企业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附加税,从公司总部设立完毕,开始缴纳税收后,县上按其贡献,实施奖励补助。
第二章 奖励补助政策
第四条公司总部设在筠连,未得到县政府提供办公场地和新增土地的返乡法人企业。奖励补助额度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照企业所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四年按照企业所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五年按照企业所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企业所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公司总部设在筠连,县政府为其提供办公场地、未提供新增用地的返乡法人企业,奖励补助额度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所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所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6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企业所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4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对于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此基础上适当加大奖补力度。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所有适用本办法的“筠商”返乡法人企业,所从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八条 “筠商”返乡企业在筠连设置的总部应定期向县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九条县外其他企业到我县设立公司总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若遇不可抗力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致使本办法难以执行,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筠连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已签订协议的按照原协议签订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