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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积极吸引人才、资金、技术和项目,促进县域经济的科学、转型、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政策、在筠连县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不分县内、县外企业,但不包括资源开采类项目(如:煤炭采掘业、石灰石开采业、发电业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业主的项目。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供地:
1.对第一产业项目,符合国家设施农用地使用标准的可按相关政策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采取土地流转方式供地。
2.对工业项目,按规定采用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对第三产业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出让。
第四条 凡投资兴办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的项目,根据项目用地和投资情况,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实行土地划拨。
第五条 上述所有用地手续由国土部门负责全程配合业主在最短时间内办理。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物流企业,可按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和政策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剩余部分的30%对等安排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物流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可按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和政策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剩余部分的50%对等安排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以核定的实际投资数额为依据,核定范围包括前期地勘规划设计费用、厂房、土建支出、机器设备购置费,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如企业以旧设备投入的,统一按重置市场价的 50%计算。上述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经招商部门核实、审定的实际投资额计算后兑现。(下同)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公益性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从投产年度开始,县财政可连续5年按企业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等额安排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其它项目前3年按上述规定等额安排,后2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等额安排。
第八条 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除享受第七条所述优惠外,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可按增值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30%由县财政等额安排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对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技改项目竣工投产后头2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等额安排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九条 对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除享受第七条所述优惠外,自投产之日起,按3年内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等额安排企业技术改造和科研经费。
以上优惠不因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和股份变化而重复享受或中断执行。
第四章 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条 县政府成立企业发展担保公司,可为企业发展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本着“大项目、大支持”的原则,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无偿支持大项目发展。
1.凡符合规划,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支持:
(1)实际投资5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4%的资金支持;
(2)实际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6%的资金支持;
(3)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8%的资金支持。
2.凡符合规划,投资物流(不含挂靠、评估入股的资产)项目(非物流收入在30%以内),建成后按下列标准予以支持:
(1)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4%的资金支持;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6%的资金支持。
若年度在筠连纳税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按所缴税收县留成部分的30%安排企业发展资金。
3.凡符合规划,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商贸企业(宾馆酒店业除外),建成后按下列标准予以支持:
(1)实际投资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的资金支持;
(2)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4%的资金支持。
4.凡符合全县规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建成后按下列投资标准(酒店除外)予以支持:
(1)实际投资5000—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的资金支持;
(2)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资金支持。
自开工建设起,5年内上缴税收按留县部分的80%安排给企业作企业发展资金。
5.凡符合全县规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后按下列标准予以支持:
(1)实际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给予项目总投资额3%的资金支持;
(2)实际投资5000—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给予项目总投资额5%的资金支持;
(3)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8%的资金支持。
凡跨门类、跨行业的投资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种资金扶持政策。
第五章 特殊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对协商同意参与旧城改造、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和旅游开发等需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业主的项目前期工作的,在业主竞争中未中选者,对其前期工作投入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可按成本加20%利润或事先确定金额。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自然人参与招商引资。企业和县内外公民、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与县招商引资局签订引资协议,约定引资项目及相关事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若项目建设时间较长,可按每年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计奖。
第十四条 凡投资兴办县政府确定认可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可给予投资人永久冠名权。
第十五条 为鼓励高级别技术创新人才(非财政供给经费人员)在我县企业干事创业,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县政府每年评选,每人给予3---10万元的特别奖励。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品牌,打造名牌产品,凡创宜宾市知名商标的,每件奖励企业1万元;凡创四川省著名商标或获得四川省名牌的,每件奖励企业5万元;凡创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中国名牌的,每件奖励企业50万元。
第十七条 县政府设置经济发展特殊贡献奖,每年对纳税、吸纳就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优秀企业予以奖励,奖金1万元到20万元不等。
第六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规费收取政策。新建企业在建设及生产经营期前五年内在县境范围内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县级留成部分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金融投资政策。金融部门在企业开户、信贷、结算及企业信用评定等方面优先给予帮助扶持。对县委、县政府鼓励支持的项目优先提供贷款。
第二十条 企业用水、电、气政策。对企业所用水、电、气按我县现行同等标准平等执行,优先办理。
第七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一条 法制环境: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为投资者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二条 服务环境:对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实行“一站式”服务,在最短时间办理审批事项。企业可自行到县政务中心办理有关证照审批手续,也可委托县招商局(或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各有关部门办事程序、标准和办理时限必须公开。对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或需经听证(评审)等方式办结的,事前应书面告知。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联动审批方式办理。
实行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制,对协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上成立由县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协调组,实行全程跟踪,对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投产运行和后续发展做好全方位的协调和服务。
严格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县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专门受理客商投诉,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过失责任。投诉电话:0831—7721110。
第二十三条 凡投资额大或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企一议”、“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国家出台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四川省出台的全省性优惠政策与上述优惠政策就高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所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其他相关要求,项目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启动实施,按设计工期完成建设任务。无故延期6个月以上的,本办法所述的各类优惠政策将不得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筠连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已签订协议的按照原协议签订时相关规定执行。